(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社科网(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对业务主管学会、研究会(以下统称社团)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推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团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宣发〔2019〕42号)、《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以及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最新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社团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政治方向正确,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引导社团聚焦主责主业,构建依法运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自律的内部治理体系,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谱写 “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省社科联对业务主管社团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以及年度检查初审;
(二)对社团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人事和财务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整治社团不规范行为,协助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违法违规行为;
(四)必要时提出注销登记意见,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四条 社团原则上须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一般应是省内哲学社会科学实力较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与业务范围相关的厅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苏央企。
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所挂靠社团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撑;
(二)协助省社科联对所挂靠社团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尊重社团依法依规依章程所作出的各项决定。
第五条 社团须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与省民政厅的登记管理,接受其挂靠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
第六条 社团不得接受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机构的“挂靠”。
第二章 导向管理
第七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纲领,树立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人民立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八条 坚持学术为本,团结凝聚力量。明确学术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以学术研究、交流、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优化学术生态,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学派相互切磋、平等讨论,完善诚信自律监督机制,不断增强社团吸引力、凝聚力、公信力。
第九条 坚持服务大局,履行社会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扣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开展研究,推进社科普及,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更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学术。
第十条 坚持严格管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认真执行《江苏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引导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研判制度、培训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意识形态管理责任制,确保管理责任到人到位。
第三章 成立、变更、注销和年检
第十一条 向省社科联申请成立社团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从事以下研究、交流等业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标准规定学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江苏地域历史文化;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名人名著;
(二)发起人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或较高专业水准,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在党的建设、组织机构、会员队伍、挂靠单位、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方面符合要求;
(四)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原则上不得与已成立的社团相同、相似或存在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第十二条 向省社科联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供成立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发起人及重点学术成果介绍、拟任负责人和监事备案表、首批会员名单、首批理事名单、挂靠单位证明、捐资承诺书、办公场所证明、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的承诺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前置审批:省社科联学会部对申请成立材料进行审核,与省民政厅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进行现场考察,初审合格后根据业务范围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获准后提交省社科联党组审批并出具批文。发起人持省社科联批文到省民政厅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在半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其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完成登记后,社团应将省民政厅出具的所有登记文件复印件交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等事项,须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提交相应决议或有关证明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审查批准后,在1个月内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完成件复印件交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注销登记在征得挂靠单位、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同意后,根据《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苏社管〔2021〕27号)办理相关手续。社团办理注销手续期间,不得开展与注销手续无关的活动。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后,被注销社团须将省民政厅准予注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民政厅开展的年度检查,按要求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省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十七条 社团应当依法依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人事、财务和日常管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个人会员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风端正,具有社团业务领域技术职称或研究成果;单位会员应是与社团专业有关的依法成立的学术社团或有助于社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社团吸纳会员须坚持标准、履行手续,并按照章程保障会员的权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现政治问题的会员应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社团应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社团的有关重大事宜。会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并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其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人,最多不超过会员数量的2/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章程规定的条件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社团章程规定。理事会任期原则上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其中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2,中青年专业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一般不少于1/5。
第二十三条 社团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一致。常务理事会成员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社团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办事机构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在本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不得使用“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社团注销时,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也同时注销。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得再设立二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理事长)一般要求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在相关管理单位担(曾)任领导职务;
(三)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应分布在至少三个不相隶属的单位,且年龄形成梯次结构。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任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社团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在江苏社科网公示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社团其他负责人担任的,应在章程中写明,并报省社科联审查及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干部(包括退休)一般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社团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决定,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新成立社团须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社团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收支情况须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社团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进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情况、财务审计报告和印章启用与废止须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团的资产;社团的经费以及开展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社团发行刊物,开设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须报省社科联批准。
第三十六条 社团换届工作须按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具体事项须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省社科联复核,省民政厅核准同意。社团换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省社科联备案,并按要求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二)决策咨询、社情民意调查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等;
(三)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推介与转化;
(四)培养与推荐中青年人才,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五)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对外交往;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
(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批制度。以下重大事项一经确定,应当书面请示省社科联获批后方可实施,并在完成后报送相关材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加强意识形态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制订、重要人事调整等;
(三)涉外交流与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四)以新闻发布会方式向社会发布各类研究成果;
(五)开展重大宣传、公益慈善等活动;
(六)创评达标、表彰类活动;
(七)其他需要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社团发生以下突发事项须及时报告省社科联: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受到民政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三)负责人受行政处分(罚);
(四)由于各种矛盾、纠纷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社团下列事项应当报省社科联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
(三)举办学术活动;
(四)学术活动资料、课题研究成果和纸质出版物等;
(五)其他相关工作材料。
第四十二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本机构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社团须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功能型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切实发挥党建工作联络员作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的设置按党章规定进行,其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社团党员负责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由其挂靠单位或住所所在街道的党委批准成立并进行管理;功能型党支部由社团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成立。
第四十六条 社团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社团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团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社团党组织应履行意识形态管理主体责任,对社团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 省社科联在业务范围内支持社团建设与发展,畅通成果转化渠道,加强工作培训,推荐优秀人才,总结推广社团工作经验,营造重视社团、关心社团、充分发挥社团作用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联每年对社团实施主题活动资助计划,择优支持社团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省社科联每三年进行模范社团和先进社团评选,分别授予获奖社团“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模范学术社团”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先进学术社团”称号,给予经费补助,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省社科联每三年开展一次社会智库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团申报社会智库,引导社团发挥智库功能作用。
第五十条 省社科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省社科联将商请省民政厅给予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有过错的直接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省社科联业务指导与管理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年检不合格的;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联业务主管学会、研究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社科网学术社团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