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培育、扶持和管理,推进其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以及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最新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名称后缀可使用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三条 江苏省域内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社科网(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由省社科联学会部具体履行业务指导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以服务全省中心工作为宗旨,以学术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为主业,强化政治担当和社会责任,确保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为繁荣发展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全面落实“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谱写 “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导向管理
第五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切实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研究和宣传阐释,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夯实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
第六条 强化正确价值引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检验责任态度、衡量职业精神、匡正研究取向,让研究成果真正服务于民。
第七条 服务科学决策,履行社会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紧扣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学术。
第八条 坚持严格管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认真执行《江苏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引导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研判制度、培训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意识形态管理责任制,推动管理责任到人到位。
第三章 设立、变更、注销和年检
第九条 向省社科联申请成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从事以下研究、交流等业务: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分类标准规定学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江苏地域历史文化;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名人名著;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举办者、研究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在名称、业务范围、章程、组织机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党的建设等方面符合要求;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需提交可行性报告、章程草案、人员和机构设置情况、研究成果、办公场所证明、捐资承诺书、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的承诺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前置审批:省社科联学会部对申请设立材料进行审核,和省民政厅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对举办者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后根据业务范围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获准后提交省社科联党组审批并出具批文。举办者持省社科联批文到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其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完成登记后,将省民政厅出具的所有登记文件复印件交省社科联备案,并在六个月内举办成立揭牌仪式暨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前置审批: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监事)变更,住所变更,开办资金变更,以及章程修订;
(二)省社科联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前置审批意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持省社科联同意文件前往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完成件复印件交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三条 注销登记前置审批:
(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因其他原因变更,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依法被行政撤销登记的;
6.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办注销登记须在省社科联指导下,确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完成后,向省社科联提交由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工作报告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清算报告。特殊情况,可根据《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苏社管〔2021〕27号)办理相关手续。
(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后,被注销机构应当将省民政厅准予注销的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交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四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每年须按时参加省民政厅开展的年度检查,按要求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由省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十五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决策机构(理事会)、行政事务机构(内设机构)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设置,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规范运行制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不得使用“中心”“联盟”“所”等名称命名。
第十六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理事为3人至25人,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并签名方为有效,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并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行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原则上由主要举办者或出资方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负责人的任免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任职务(包括负责人、行政副职、法定代表人、名誉职务、理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监事等);退休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任职务,确属工作需要兼职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任职务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建议,并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账户独立、财务独立,规范使用票据,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其资产与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及专项审计。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主要从事以下业务:(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推介与转化;
(三)决策咨询、评估与社情民意调查;
(四)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
(五)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的对外交往;
(六)政府转移的相关职能与事项;
(七)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业务所得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公益事业及必要的行政管理费用开支,不得分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终止时,其剩余财产需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人分配。
第二十四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除涉及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外,其他事项一经确定,应当书面请示省社科联获批后方可实施,并在完成后报送相关材料。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加强意识形态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2.发展规划制订、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调整等;
3.涉外交流与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4.以新闻发布会方式向社会发布各类研究成果;
5.开展重大宣传、公益慈善等活动;
6.创办发行刊物,开设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7.其他需要请示和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下列事项应当报省社科联备案: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
3.举办学术活动;
4.内部机构设立;
5.印章启用和废止;
6.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
7.其他相关工作材料。
第二十六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本机构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建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功能型党支部,实现党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的设置按党章规定进行,其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实行属地管理,即隶属于其办公场所所在街道党委;功能型党支部由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成立。
第三十条 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党组织的重点任务是:引导和监督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机构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对本机构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联将为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创设工作平台载体,畅通成果报送渠道,建立成果共享和反馈机制,支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申报江苏智库研究优秀成果和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组织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参与江苏智库学术活动交流。
省社科联每三年开展一次社会智库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申报社会智库,引导其发挥智库功能作用。
第三十二条 强化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人才培养,形成激励机制,奖励业绩突出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及其优秀工作者,总结、推广其工作典型和经验,提高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综合实力。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采取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省社科联商请省民政厅给予行政撤销登记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2.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省社科联业务指导与管理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年检不合格的;
10.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合法登记的所有民办社科研究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1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