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不是完成时而是进行时,它的确立是基于社会主义中国的基本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它的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也是基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过程,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作出正确评判的过程。
基本经济制度确立
是总结经验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首先着手恢复国民经济,开始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逐步发展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联合体,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鼓励。到党的十二大,已经开始肯定“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补充”。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扩大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涵盖范围,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和个体经济共同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大在肯定十三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方针。经过长期的酝酿和发展,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系统阐述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容,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在实际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的结果。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始终从中国实际出发,始终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因此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生产资料归人民所有,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而不是资本家追逐利润的需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才具有了经济基础,国家才有力量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进行宏观调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在服务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同时,导航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以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在这一前提下,适当发展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不但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还能够充分调动市场经济的积极因素,同时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即“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这一原则表达了党和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心。党的十七大再次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再次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还特别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对非公有制经济给予更多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以全面深化改革
拓展基本经济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拓展和完善。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基于各方面的利益需求所实行的综合各方利益的政策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定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施有了法治保障,也更多地保障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从更多方面和更高程度上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的有机结合,并坚持与时俱进,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不断地拓展和深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结合:既有宏观层面的经济调控,也有微观层面的市场调节;既有公有制经济的稳定控制作用,也有市场经济的灵活促进机制;既有自上而下的管控,也有自下而上的竞争。这种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能量的聚合效应推动实现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中国奇迹,也必将成为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的重要牵引力。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冯颜利 崔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