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
省卫生法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在徐州召开

发布时间:2014-11-27 | 信息来源:

 

 

    2014年11月8日,省卫生法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在徐州召开。来自全国部分高校和江苏省医学院校、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急救中心、血液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136名代表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生命政策与核心价值观”主题进行了热烈研讨。
    省卫生学会会长、东南大学教授孙慕义在发言中阐述了生命政策的政治功能与意义,以及核心价值观与我们所应追求的健康道德理想的关系。他认为,生命政策要集合起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性,但前提是完成规划中或者应该承担的基本责任。生命政策定义应该把注意力放在全体劳动者的生命状态上。也就是说,一个国家都应把医疗卫生政策以及有关公民生命境况和生存状态作为一项最高的政治进行核心决策,并把生命的保障和人的安全视为所有政治任务的中心。当前我国的生命政策应包括:一是在通达富强的路上,首先追求健康、保健、医疗、养生、生活方式与生活品质选择的自由,在尊重和自主的前提下,进行民主协商的卫生权利分配,使卫生物质商品与卫生服务产品最适度地满足普通老百姓的基本需要;二是平等与公正,是生命政策的核心,卫生领域中的公平,主要看卫生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满足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基本需要;国民享有医疗保健的机会是否均等;基本医疗服务差距是否越来越小。这种公平,不仅要求机会公平,尤其要求结果公平;必须在基本医疗范围内剔除富人优先与特权阶层的特权;公平正义是国家的政治理性,而不是倾空具体内容的装饰;公平的重要条件是必须保证国家最大额度的卫生投入,如果在投入存有相当差额的情况下,再去奢谈效率,就等于对于公民健康权利的扼杀;三是医疗改革不是少数人的专利,必须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医改方案是生命政策的重要表述,必须有科学民主的程序,远离地气的背书与闭门设计;四是诚信与敬业,不仅是医务人员的责任和德性,同时也包括其他人自觉维护医疗秩序以及遵守卫生纪律的伦理品行;五是坚持法治必须与德治相融连,法治没有德治的基础是不可持久或者难以实行;生命政策的制定必须由生命法案、生命法律、生命法体和法制、生命法理的坚定支撑;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政策应该把医疗卫生政策及有关公民生命境况和生存状态作为一项最高的政治进行核心决策,并把生命的保障和人的安全视为所有政治任务的中心。

    著名生命伦理学者、河北医科大学教授边林受邀作了《生命道德视域中的生命与健康政策问题》的报告。他认为,中国医改是具有深厚伦理意蕴的一项公共生活和社会发展事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社会的真正确立,将是一个从生命与健康公共政策的顶层设计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规制、再到医学人文文化建构乃至医师职业精神、患者就医等具体行为道德习惯养成的复杂与漫长过程。南京医科大学教授刘虹作了《医学人文关怀与医学敬业精神》的发言,他阐述了医学人为什么要敬业、如何敬业,及敬业的十大表征;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胡晓翔谈了《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他强调:“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转折点已经出现,这个转折,主要体现在观念上的转折,即在个别特殊的社会事务领域,必须摒弃市场化机制这个‘常例’,强调政府的责任,顺应人民群众期盼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常情’。”

    另外,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书记夏友良介绍了该院《医患关系和谐的载体建设》,盐城卫生高等技术学院副教授郝军燕分享了《从“治病”与“治人”看医疗核心价值及其实现》的思考,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仇永贵处长分析了《卫生法与核心价值观》的有关问题,省卫监所吴涛主任以及徐州中心医院的代表先后就各自的工作与核心价值观问题做了发言。

 

       (省卫生法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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