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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专家观点:中国社会治理特色——融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

发布时间:2014-12-01 | 信息来源:

 省政治学会常务理事  乔耀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首次明确使用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三个政治术语,并各有所侧重。国家治理重在推进其体系的建构和能力的现代化,政府治理重在科学的宏观调控和增效,社会治理重在创新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和安定有序。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抑或是政党都是社会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国家、政府及政党。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决定着社会质量的高低及其多样性与不平衡性,同时决定着国家、政府及政党的多样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是社会包容着国家、包容着政府、包容着政党。但是,从辩证视角看,包容总是相对的。在社会包容国家、政府和政党的历史过程中,国家、政府、政党也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这种反作用可称为“反包容”。因此,一方面,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以历时态和共时态的多种形式作用于社会治理,另一方面,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也包容在社会治理之中。

    从社会统治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自身还处于总体落后的被动、沉睡、无意识状态,社会的“自治理”条件不具备,社会的“他治理”更不可能,只能处于被治理或“受治理”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政党、国家、政府对社会统治逐步趋于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社会“受治理”的认知与行为越来越趋向于理性自觉,“自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他治理”意识随之增强,并日益走出被治理的困惑,逐步形成政党、国家、政府与社会的“政社互动”、“合作治理”、“共同治理”的生动活泼的社会治理局面。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新的历史坐标,今后我国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三治”),必将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道德化基础上进一步搞好分工与协作,特别是各自“受治理”部分达成“多边共识”。我国社会治理将会在目前的合作治理、共同治理的基础上,进入“相互治理”的新境界,即融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 

 

        (以上专家视点根据作者在省政治学会2014年年会上发言摘编,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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